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业余训练工作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全面掌握和整合全市青少年体育人才资源,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少年运动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障各项青少年竞技系列竞赛的顺利进行,实现青少年运动员的科学选材、系统训练与注册、流动管理和竞赛有机结合,使其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内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培训交流。
第三条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是本市青少年运动员参加深圳市各级各类比赛的代表资格,确定运动员训练单位和输送归属,保证运动员科学选材、系统训练、合法有序流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与交流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本市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及交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注册
第六条 青少年运动员参加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主办的市运会、市锦标赛及代表深圳参加省及以上级别的比赛均须注册,未注册运动员不得参赛。
第七条 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以区为单位进行,经注册确认后,运动员资格归属注册单位。多方联合培训的青少年运动员,应在培训协议上明确主培训单位、联合培训单位。
第八条 注册程序和办法:
(一)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全国电子学籍证明及采集运动员本人相片,并按市文体旅游局规定的《深圳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的各项内容进行注册登记。
(二)各区体育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对代表本区参赛的青少年运动员进行注册、申报,将各项注册资料录入至市文体旅游局规定的“深圳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系统”内,然后将《深圳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盖章后上报市文体旅游局存档。
第九条 青少年运动员在市文体旅游局注册时间为每年1至4月份,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注册规定期之外不受理注册。
第十条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资格变更以学籍的变更为依据,由运动员及其监护人凭变更后的全国电子学籍证明向新注册单位提出变更注册申请,新注册单位在注册期内汇总后统一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申请。已签订培训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章 运动员培训交流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运动员可以办理交流:
(一)培训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培训合同期限未满,经各方协商同意交流的。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运动员,不予办理交流:
(一)尚在市文体旅游局处罚期内的;
(二)尚未履行市文体旅游局裁决的;
(三)未在市文体旅游局注册备案的;
(四)存在培训合同争议的。
第十三条 交流程序。由新注册单位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交流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交流书面申请,需运动员和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二)经运动员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及各方确认的交流协议书;
第十四条 在运动员交流中出现争议,可向市文体旅游局提出申诉,由市文体旅游局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市文体旅游局可对不履行交流协议的单位做出停止申报本年度转入运动员资格决定。
第四章 运动员输送及处理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所辖各区业余体校、高水平运动项目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俱乐部、社会力量办训单位有向市属训练单位输送的义务。
第十七条 市各级代表队从各区业余体校、高水平运动项目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俱乐部、社会力量办训单位征调运动员参加集训、比赛时,上述相关单位及运动员必须服从征调安排,若相关单位或运动员拒绝征调,市文体旅游局可做出下列处理:
(一)对运动员采取警告、停赛、暂停运动员转出资格等处理;
(二)对相关培训单位:
1、区业余体校:警告、取消本年度运动员转入资格。
2、高水平运动项目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警告、取消该项目组队参赛资格、取消年度扶持经费或下周期高水平校和传统校评选资格。
3、青少年俱乐部、社会力量办训单位:警告、取消本年度运动员交流转入资格、取消组队参赛资格。
(三)对相关区体育行政单位采取警告、取消该项目年度参赛资格等处理。
第十八条 各区业余体校、高水平运动项目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俱乐部、社会力量办训单位输送的相关运动员代表深圳市参加全国青年运动会、省运会及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市文体旅游局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青少年业余训练经费相关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队区办和高水平运动项目学校运动员资格归属于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第二十条 各市级单项管理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在本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相关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青少年运动员培训协议 甲方名称: | 运动员近期 2寸彩色 平光照片 | 乙方(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末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 |
| 运动员 | 未满16周岁运动员 法定监护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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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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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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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运动项目 |
| 教练员 |
| 协 议 内 容 协 议 内 容 | 一、协议的起止日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按选材标准选拔乙方参加运动训练,并负责训练指导、参赛等管理工作。 1.甲方按国家规定提供乙方训练场地、器材及有关待遇。 2.甲方负责乙方的资格注册与管理工作。 3.甲方对乙方不能参加正常训练或不能继续提高运动成绩以及违反赛风赛纪,按照规章进行处理。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协议条款。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成绩。 2.按相关规定享受从事运动训练的有关待遇。 3.按深圳市和甲方的规定,代表甲方参加市级比赛或输送至市队代表深圳参加省级或以上级别综合性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按规定享受有关奖励。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方严格按照市深圳文体旅游局有关运动员注册管理规定,做好乙方代表资格注册工作。违反规定,乙方有权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培训协议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代表其他任何单位参加市级比赛。 3.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报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若协商无效,由市体育主管部门进行裁决。 三、协议期内若乙方因学籍变更等原因须变更注册代表单位,可向甲方提出变更注册资格申请,由甲、乙及新代表单位三方签署三方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运动员交流申请。 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1份,市文体旅游局备案1份。 备注:若甲方开展有偿培训,应将收费事项、标准在协议中单独条款列明,协议有效期限定为一年。 | 甲方代表签字(章) 日期: | 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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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交流协议
甲方(原注册单位)名称: | 运动员近期二寸彩色平光照片 |
乙方(变更注册单位)名称: |
丙方(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姓名及基本情况: |
| 年满16周岁运动员 | 未年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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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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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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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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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运动项目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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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内容 | 一、交流的起止日期 1、交流年限_______年。 2、具体时间:从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将________项目运动员________交流给乙方,并代表乙方参加深圳市“体彩杯”少年儿童锦标赛(简称“市锦标赛”),协议期满回原注册单位,运动员在市锦标赛上所获得的名次及相应分值计入乙方。 2、乙方同意支付该运动员参加市锦标赛比赛期间的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该运动员训练、参赛和日常管理,保证不发生违反比赛的有关规定。 4、运动员在本协议期限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
|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如发生争议问题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有关文件为依据,进行解决。 四、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五、本协议经第三方代表签字(盖章)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竞技体育处审核,并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批准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备案1份。 |
甲方代表签字(章) 年 月 日 | 甲方代表签字(章) 年 月 日 | 丙方代表(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 年 月 日 |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竞技体育处审核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审核意见: 签字(章) 年 月 日 |